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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课、补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调(停)课、补课程序,保障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是执行教学计划的重要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强化教学管理,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表的安排,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
第三条 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因故无法按照课程表上课,需对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信息进行临时或长期调整的行为称为调课;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第四条 因以下客观原因或教学需要及教师个人情况,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
1.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统一安排活动。
2.因教学设施、天气等条件无法满足教学要求,必须调(停)课才能解决的情形。
3.班级须外出进行实践教学,必须服从校外单位时间安排。
4.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出差、比赛、进修。
5.任课教师因病或因事(须符合学校请假规定)而无法上课。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2.班级一般性活动、竞赛、会议、游览等与上课时间冲突的。
3.任课教师兼任校外讲座、教学、活动等影响本校授课的。
4.任课教师申请调课时间与学生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
5.其它因教师个人原因(不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申请调(停)课的。
第六条 调(停)课、补课的程序:
1.任课教师调(停)课、补课需经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教务系统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核及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由任课教师通知班级班主任及班级学生,并告知调(停)课、补课原因,若需与其它任课教师调课,还应通知有关的任课教师。调课、补课安排在非工作日的,任课教师还应提前告知授课班级所属二级学院做好教室开关门工作。
2.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统一安排活动的全校性停、补课由学校统一通知。
3.原则上调(停)课、补课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新的教学安排。因突发情况,任课教师来不及履行正常调(停)课、补课手续的,应及时告知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学生、班主任并告知教务处。事后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系统补办调(停)课、补课手续。
第七条 调(停)课、补课的要求:
1.无论何种原因调(停)课,任课教师均须足额补齐课时。
2.任课教师调课不得与授课班级学生原定的期末考试或大多数学生参加的考试、比赛相冲突。
3.凡因病、因事请假的教师均需具备相应的证明和手续,请假相应证明需提交给教学单位,在教务系统上申请调(停)课、补课需写明原因及任课教师联系方式。
4.任课教师调课后如没有在调好的时间、地点上课,或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教室、班级进行上课、考试、开展活动,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5.任课教师未经报告教学单位而擅自调课、停课,代课,或调课不补,或调课未及时告知学生、相关教师影响教学秩序的,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6.任课教师如有调动、出国、下乡、辞职等情况,必须先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确定有替代人员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调(停)课、补课的审核与督查,安排专人对调(停)课、补课申请进行核查,并监督当次调(停)课、补课的班级授课情况,如发现私自调(停)课、补课的应及时纠正并报教务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